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科大党学〔2017〕1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校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工作,具体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未经准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并应当在批准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只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内;对其他原因确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必须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高中起点专科基本学制为 2.5 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
为 5 年,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 2.5 年;
(二)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高
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 10 年。
第十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学校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本校有拟转入专业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转专业
(一)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须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可举办的专业目录范围内;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按相关规定, 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4 个学期;连续休学不得超过 2 个学期(因病休学除外)。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退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办理退学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档案由学生本人领取。
第十六条 毕业、结业及证书管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要求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院字〔2019〕
23 号)执行。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五)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六)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七)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颁发奖学金、奖金、奖品等。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成人
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办法》(武科大成〔2019〕31 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