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和提高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学质量,使自学考试毕业生达到与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同层次、同规格、同水平”的要求,贯彻教育部“学校应建立教学管理和考勤制度,加强对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和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的精神,现对各助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 日常教学管理
1. 各助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考试计划要求,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
2. 每年元月、七月,各助学单位须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各专业《考试计划》及《课程教学计划》制定下学期教学计划,并根据要求明确每门课程的总学时及周学时数,排定课表,报湖北电大自考办备案。便于湖北电大自考办掌握各助学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并进行教学检查和指导。
3.各助学单位负责选派政治思想好,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担任任课教师。专业任课教师数不得少于80%。任课教师资料报湖北电大自考办。
4. 各助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教学活动(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等),不得随意变更。
5.根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鄂自考[2008]9号文件),每年元月、七月向湖北电大自考办报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的老师承担。助学单位安排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70%。
6. 各助学单位应了解掌握教师学生对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师、教材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馈至湖北电大自考办。
7. 各助学单位应认真做好学生出勤情况考核和平时成绩记载。
8. 湖北电大自考办负责检查和指导各助学单位教学安排及落实情况,各助学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教学检查。
二、 教材管理
各助学单位每学期提前与我办联系所需教材的数量和种类,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学校)采买使用盗版自考教材的通知》(教考试厅[2006]6号文件)精神,到自学考试教材供应部门或到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书店购买,在保证教材及时供给的同时,维护正版教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