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议(提案)工作
第一节建议(提案)工作概述
一、建议(提案)与建议(提案)工作
建议(提案),是指法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以及职(教)代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政协和职(教)代会进行审定,并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议事文案,它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政协提案和建议案,以及职(教)代会提案。建议(提案)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建议(提案)工作,就是建议(提案)的征集、审查、交办和办理工作;狭义的建议(提案)工作,即建议(提案)交办后的办理工作,它是一项重要的秘书工作。
二、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区别
人大议案不同于政协提案,主要表现在: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产生过程和处理方式不同,前者由法定机关和代表提出,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确定,后者由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提出,经政协的提案委员会审查立项;内容不同,前者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代会职权范围,而后者的内容不受限制。
三、建议(提案)工作的意义
秘书和秘书机构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力的重要体现;其次,它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渠道;第三,它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第四,它是推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建议(提案)工作的原则
办理建议(提案)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
第二节建议(提案)的形成
一、代表建议的形成
代表建议的形成,须符合以下条件:建议必须由代表个人或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内容应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或意见;建议应以规范的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应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人大议案的形成
人大议案的形成,须符合以下条件:议案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要范围;议案要依照法定程序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应以规范的书面形式提出;议案要提请人代会全体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议案,才能成为议案。未被通过的议案,应按照代表建议处理。
三、政协提案的形成
政协提案的形成,须符合以下条件:提案由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内容应是国家机关各方面的工作或政协工作;提案的承接单位是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案应以规范的书面形式提出;提案须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四、建议案的形成
政协建议案的形成,须符合以下条件:建议案由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案须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或主席团会议通过;通过后的建议案要以政协名义送达有关方面研究办理。
五、职(教)代会提案的形成
职(教)代会提案的形成,须符合以下条件:提案由职(教)代会的各代表团(组)和代表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提案应以规范的书面形式提出;提案的承接者是职(教)212代表大会;提案须经工会或专门小组审查立案,重要的提案可以列入代表大会议题。对于职(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工作,本章不作进一步论述。
第三节建议(提案)的办理(上)
一、交办
交办,即人大、政协的办事机构,将审查立案和通过的议案(提案),建议案和提案,提交给各承办单位办理。交办包括向承办单位的办公厅(室)及承办单位的职能部门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则随时交办。
二、承办
承办,即承接建议(提案)办理的单位和部门,按照交办的要求和办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任务。如发现交办有误或不准现象,要及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三、催办
催办,即承办单位为保证建议(提案)办理任务的按期完成,要经常与办理部门保持联系,定期督促检查。催办的方式有电话催办、信函催办、登门催办和会议催办等。
四、答复
答复,即承办单位将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建议(提案)人做出回答,并分别抄送有关交办单位。几个部门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要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和上报。对于复文的撰写,应区分以下四种情况:问题已经解决的;问题正在解决的;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
五、审查
审查,即承办单位要对办结的建议(提案),认真审定和检查其办理的程序和效果。审查的内容包括:答复是否有理;依据是否正确;解释是否清楚;行文是否规范;等等。
第四节建议(提案)的办理(下)
一、复查
复查,即承办单位在本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毕之后,对所有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补救的办法是重办和补办。
二、总结
总结,即承办单位对本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研究和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总结的重点是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提案)人的满意程度和议(提)案办理的主要成绩及问题等。
三、报告
报告,即承办单位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及时将本年度建议(提案)办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提交工作报告。报告一般包括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
四、立卷
立卷,即承办单位将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建议(提案)材料,如建议(提案)和答复原件等,按照它们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以便提供利用。
五、归档
归档,即承办单位将立成的建议(提案)案卷,按照归档制度的要求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以便集中保存。对归档案卷要编制完整的移交目录,作为立卷部门与档案部门进行移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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