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及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机关,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专门处理解决行政行为的法律)。
3. 文物:是指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传的总称。
4. 旅游合同: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 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 要约:(订约提议,发价,报价,发盘,出盘)一方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示。提出—要约人。接受---受要约人。希望他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
7. 旅游投诉: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ideas旅游经营者及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8. 旅游争议:旅游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冲突和矛盾。
二、简答
1, 旅游法律关系:
由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最终实现依靠强制力)
2, 旅游法律关系的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3,刑事法律关系。
3, 旅游法律关系确立的条件:
1、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行为)2、合法有效:内容合法,达到法定年龄,合法企业,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在法定范围内,法律关系主体以真实自愿为原则,法律行为具备法律形式。
4,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内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为,物,智力成果,精神利益)。
5, 文物类型:
国家馆藏,私人收藏,固定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移动文物。
6,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按有关规定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
有在一定条件下决绝接收旅客的权利
有权要求旅客对因其过错给饭店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义务:
按约定标准向旅客提供客房和服务
保障旅客人员安全的义务
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
保护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7, 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
无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任
生产违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责任
无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
赔偿责任
阻碍检查的责任
8,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本身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主要业务代办出入境手续,从事招徕,接待业务3、以盈利为目的。
9, 新旧旅行社条例区别:
新旧《旅行社条例》关于购物、加点方面法律规定区别
一、关于禁止零团费、负团费的规定
原条例仅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新条例则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期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
原条例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比较笼统,在旅游日程安排上没有细化。
新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新条例关于旅游合同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购物和加点方面,要求旅行社全面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关于加点、购物的特别规定
原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新条例在此基础上重申: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四、在改变行程方面的规定
原条例对行程的改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新条例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如此规定,就限制了擅自加点和安排购物的机会。
五、旅行社、导游及领队在加点、购物方面的法律责任
原条例仅对擅自加点的旅行社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责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条例针对不同的加点和购物情况,对旅行社、导游、领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9, 导游员分类:
领队,全陪,地陪,定点导游,(中文,外语导游)(专职,兼职导游)
10, 导游证级别及区别:
初级(灰色)中级(粉底色)高级(淡黄色)特级(金黄色)
1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强化导游责任,实行合同管理和登记制度
提高导游素质,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导游人员的检查和考核
13,旅游合同定立原则:
平等,公平,诚信,合法,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更改撤销合同。
14,旅游合同定立两阶段:
要约和承诺
15,什么叫旅游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在双方签字时成立,信件,数字电文到达成立。
16,旅游合同履行规则:
协议补充—双方有权利补充;政府定价变动时;替代履行—债权的转移(事先约定同意);抗辩权行使规则;提前或部分履行规则。
17,旅游合同担保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违约金。
18,旅游投诉与民事诉讼不同:
处理机关不同(旅游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不同(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民事诉讼法),依据法律的法律效力不同(旅游投诉不妨碍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旅游投诉是行政行为,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
19,旅游投诉与行政复议不同:
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不同,旅-前,行-后。处理机关级别不同(行政复议高于旅游投诉处理机关)。性质不同(旅—行政的前提条件)(行—行政救济手段)
20,旅游投诉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旅游投诉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诉讼行为。
21,旅游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调节,行政手段(行政复议),仲裁,诉讼。
22,旅游投诉案件管辖及种类:
管辖1,效力原则,方便处理的就近原则。2,兼顾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与案件性质的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投诉人所在地,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移送管辖(七日内移交案件),指定管辖(由上级机关以书面形式指定下级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