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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大专05679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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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国家性质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概括为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措施和政策的总称。

国有经济:是指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集体经济: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并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文明:是指与愚昧、野蛮相对而言的人类文化发展的积极成果和理性的社会体系。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物质生活的进步状况。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精神成果。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过程中,在政治实践中的进步状态和形成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包括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也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成方式、内部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君主制:是由世袭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作为世袭国家元首得以保留,但其权力以宪法规定为限。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与议会共掌国家权力,君主拥有政治实权。

共和制:是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由选举产生、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并有任期限制的一种政治制度。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半总统制:又名半议会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人民代表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际权力机关,再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政治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作出决定的一种决策方式。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议行合一:是指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地掌握在人民代表机关手中的制度。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单一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以便实现分级管理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国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有资格参与公共生活、国家政治生活。

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敌人相对。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

基本义务:又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的可能性。

选举权:实施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即国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止行动的自由。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紧密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姓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

肖像权:即公民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允许不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名誉权:即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即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即公民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内容。

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申诉权:是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或违法的决定与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

外国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自然人。

庇护权:也叫“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第七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

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处于全国人大的从属地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定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开会期间的主持机构,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派出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

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

自治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组成、职权以及自治地方有关重大问题的综合性规范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具有专门性质的国家审判机关。

审级制度:是指诉讼案件需要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全部侦查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第八章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推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选区:是指选举代表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民登记:就是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对本选区的公民进行审查以确认其选举资格并发给选民证的行为。

 

                第九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遵守。

司宪:也称为宪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依据宪法解决宪法争议或者裁决宪法纠纷的专门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规范的具体含义等所作的阐释和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颁布实施中,为使宪法内容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由宪法制定者或其他有权修宪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宪法条文予以废除、增加、改变的专门活动。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有权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有关宪法实施主体的合宪性,以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系文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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