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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大专(03706)思修与法律基础第六章

  第六章 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P165 [C]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P166 [B]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P167 [C]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要求P168[B]

  首先,要确立宪法和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次,要维护法制的稳定、统一和尊严。

  最后,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以德治国的关系P168[A]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属于不同范畴。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

  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P169[A]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七、法治与法制的异同(区别与联系)P171[C]

  “法治”与“法制”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虽有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却不相同。

  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常常与“民主”相对称,例如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法治”就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

  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P172[B]

  “法治”与“人治”相对称,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人治因为强调“具有高尚道德的人的统治”,因此在有的场合也与“德治”相通用。“法治”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治理社会,强调法律的权威及其规范作用。而“人治”则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作用。

  从主体上看,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P172[C]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于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与反映。

  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P173[B]

  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3、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4、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5、从中国国情出发。

  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P174[A]

  1、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工作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2、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3、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4、 服务大局

  我国当前的大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

  5、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十二、法律思维P178[C]

  所谓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

  十三、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P178[A]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的思维方式

  十四、证据的概念与特征P180[B]

  所谓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其特征:首先,证据具有客观性。

  其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

  最后,证据要具有合法性。

  十五、法律程序P180[C]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十六、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的重要性)P180[B]

  法律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实体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法律动作的结果客观公正。除此之外,公正的程序本身也体现了正义。通过让参与法律动作的过程,不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而使其更容易认可法律动作的结果,由于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直观,因此程序正义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十七、国家安全的概念P181[C]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体和政体的稳固、国家的统治机能与作用、涉及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重大利益不受威胁、侵害和破坏。

  十八、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内容P181[C]

  传统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政治安全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是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传统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

  十九、全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P182[B]

  全新国家安全观,即国家安全除了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外,还应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内容。

  二十、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P182[A]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3、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4、遇调查,公民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5、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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